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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或者發明人發生變化時,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聯系人等發生變化時,依據《專利法》的規定,需要向國家專利局等相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相應的手續。
當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或者發明人發生變化時,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聯系人等發生變化時,依據《專利法》的規定,需要向國家專利局等相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相應的手續。
專利著錄項目變更費用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即代理費和官費,詳細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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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代理費 |
官費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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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 |
500 |
200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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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變更 |
500 |
50 |
550 |
注:
(1)除代理費交給我司外,其余官費都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
(1)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自專利局發出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的轉移自登記日起生效,登記日即上述的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
(2)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生效前,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以及已進入專利公布或公告準備的有關事項,仍以變更前為準。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即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