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簡體中文)
在中國的企業,絕大部分,均需要在次年的5月底之前,提交本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文檔。考慮到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的不同,中國會計制度和稅收系統諸多的不同,在準備相關文檔時,有著相當的難度去完成所有的調整項目。我們作為專業的服務公司,可以為您提供如下的服務:
從您的管理層或者財務部門取得所有的原始會計和稅務資料,包括了:試算平衡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稅收繳款通知書、詳細的費用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的信息;
基于以上所收集的信息,我們將會以電子方式準備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調整表格、報告以及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并將他們遞交給您的管理層,以供你們復查、確認和批準;
如果您需要,我們也會安排一個電話會議或者面會,來向您的管理層詳盡的解釋所有的調整項目;
在得到了您的批準之后,我們會將所有需要遞交的文檔打印出來,并送交給您,以供您簽字和蓋章;
我們會進一步協助您提交這些文檔,并將最終的稅收繳款書(如有)交還給您,以方便您支付相關稅款。
匯算清繳報告的必要性
匯算清繳報告是代表專業稅務師對企業當年財務情況及所得稅繳交情況的客觀公正的評估和建議。是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人企業稅務情況的第三方評定文書,具備權威性和代表性。企業每年稅務年報時同時提交企業上年度匯算清繳報告,能有效的說明企業上年所得稅繳交情況和賬務真實情況。有效減少稅務部門檢查概率,降低稅政意外事件的發生可能。下列企業建議每年出具匯算清繳報告:一般納稅人企業;連續兩年虧損的企業;有進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企業必須出具匯算清繳報告。(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規定);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完工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存在差異的必須出具匯算清繳報告;納稅人發生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需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必須出具匯算清繳報告。
分類服務
收入項目的填報及納稅調整
資產類項目的填報及納稅調整
企業重組稅務處理
稅收優惠政策及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申報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政策變化及申報表填報
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政策及申報表的填報
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及申報表填報
流轉稅
增值稅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制度,并于1984年和1993年進行了兩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2008年11月5日經過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消費稅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于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關稅
關稅,是指一國海關對進出境的貨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種稅。1985年3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其中第五章為《關稅》。2003年11月,國務院根據海關法從新修訂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作為具體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15日審議通過,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對內對外兩套稅制,內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稅前列支標準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實踐證明,在改革開放之初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擴大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繼續采取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必將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在這種形勢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1年9月1日開始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
資源稅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例如增值額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城鎮土地增值稅
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征收對象的稅種。納稅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稅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
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采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財產稅
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產作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對房產征稅的目的是運用稅收杠桿,加強對房產的管理,提高房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
目的性為稅
車船稅
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從2007年7月1日開始,有車族需要在投保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
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印花稅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屬于一次性稅收。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
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1985 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和改變計征辦法。
2010年10月18日,國發[2010]35號《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統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教育附加費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附加費。作為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198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開征了農村教育事業經費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國家增撥教育經費的同是,開辟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此,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頒布了《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并于同年7月1日開征。
2010年10月18日,國發[2010]35號《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統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