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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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為員工交納本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屬于個人支出行為,不得在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每個企業都可能發生的一項業務。其處置的方式多樣,如整體出售、對外投資、對外捐贈或變成廢品出售等。在此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既有可
能按適用稅率征收,也可能按簡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由于我國的增值稅政策一直處于不斷調整之中,而現實中固定資產的購買與處置之間的時間跨度又較長,存
在著大量處置的固定資產采購于幾年前或十幾年前的情況,因此固定資產采購時間的不同影響著處置時應該適用的增值稅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國所有的納稅人,不分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4]26號)及《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發[1995]288號)的規定,固定資產售價超過原值的按6%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
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2002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從2002年
1月1日起全國的納稅人,不分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處置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當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當售價未
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其他類固定資產不論售價是否超過原值都按照4%減半征收。
2004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
[2004]156號),從2004年7月1日起,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
品加工業產品生產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含繳消費稅機動車、摩托車、游艇)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
[2007]75號),從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
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執行與東三省老工業基地一樣的增值稅政策。
2008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
[2008]94號),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
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為主的一般納稅人執行與東三省老工業基地一樣的增值稅政策。
2009年1月1日~2013年8月1日。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全國的增值稅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包括繳納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和房屋建
筑物)都有資格抵扣進項稅額;從2013年8月1日開始,全國的增值稅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都有資格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對處置不同時期購買的固定資產應該按照以下要求繳納增值稅:
第一,上述東北三省涉及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現在處置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屬于2004年7月1日以前購買的,可按4%減半征收;2004年7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二,上述中部六省涉及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現在處置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7年7月1日以前購買的,按4%減半征收;2007年7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三,上述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涉及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現在處置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8年7月1日以前購買的,按4%減半征收;2008年7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四,除上述三項涉及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現在處置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購買的,按4%減半征收;2009年1月
1日以后購買的(不包括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和房屋建筑物),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五,關于處置繳納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類固定資產,上述前三項所列的一般納稅人分別從2004年、2007年、2008年開始,允許抵扣此三類固
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因此現在處置此三類固定資產應按17%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上述第四項所列的一般納稅人處置2013年8月1日以前購買此三類固定資
產的,按4%減半征收,2013年8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全部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第六,如果納稅人購買的是舊固定資產,購買時出售方按適用稅率銷售,那么納稅人再出售時還是適用該稅率,而不論購買時是否取得專用發票及抵扣憑證;購買時出售方是按4%減半征收,那么納稅人再出售時還可以享受4%減半征收的政策。
第七,小規模納稅人現在處置固定資產,無論是什么時候購買的,統一按2%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商業企業,年銷售收入達80萬轉為一般納稅人,請問:
(1)80萬是含稅的收入還是不含稅的收入?
(2)“年”指的是1.1-12.31日嗎?能舉個例子具體說明一下嗎?
答:(1)根據下列文件規定,80萬元指的是不含稅銷售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另外,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您的理解不正確:“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
不是您理解的公歷年。貴公司如果從2011年3月份開始算起,那么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指的是到2012年2月份為止算一個周期,如果在這段期
間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就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